关于落实《关于一体推进省“尖兵”“领雁”项目科技攻关及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有关要求的通知
正文来源:科技处 发布日期:2026-09-03 8:55:27
为落实落细《关于一体推进省“尖兵”“领雁”项目科技攻关及成果转化的若干措施(试行)》《浙江省重大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》《浙江省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文件要求,进一步提升省“尖兵”“领雁”项目实施质效,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,请及时告知在研项目承担单位并加强管理。
一、实施对象
8月13日起提出验收申请的省“尖兵”“领雁”研发攻关计划项目。
二、主要任务
(一)落实成果溯源核查
应用示范和产业化项目提交验收申请时,须在验收申请填写页面,提交“成果溯源图”附件,标明项目成果与关键单元技术、关键零部件(含材料、结构件、测量部件等)、重大整机产品(含创新药、软件、新品种等)等关联成果的对应关系,并注明相关专利转化应用情况(附件1):
1.如成果类型为“关键单元技术”,则需进一步明确该关键单元技术拟应用的关键零部件、重大整机产品及应用场景;
2.如成果类型为“关键零部件”,则需进一步说明该关键零部件研发涉及的单元技术(如关联的单元技术非本项目研发直接产出的成果可不填写),并明确该关键零部件拟应用的重大整机产品及应用场景;
3.如成果类型为“重大整机产品”,则需进一步说明该产品研发涉及的关键零部件和关键技术单元(如关联的零部件或单元技术非本项目研发直接产出的成果可不填写)及应用场景。
(二)落实成果公示制度
项目提交验收申请时,须根据项目成果类型,于验收申请填写页面提交成果公示表(提供形式参考附件2),说明成果名称、主要内容、核心指标、应用场景、推广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,验收公示时,上述内容将与验收结论一同在省科技管理平台面向公众公示10天。
(三)严格做好经费回收
对未完成任务目标(含结题)或撤销、终止、不通过的项目,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并收回使用不合规和结余的省财政补助资金。
三、有关要求
各市、县(市、区)科技局,各有关高校、科研院所,省级有关单位切实履行归口管理主体责任,做好业务指导与材料审核工作,严把数据真实性审核,杜绝虚报成果、资料敷衍等情形。各承担单位履行主体责任,项目负责人落实直接责任,严格对标通知要求,规范梳理、完善验收资料。
联系方式:
省科学技术厅重大处0571-87054047
省科学技术厅基础处0571-87054004
省项目管理服务中心0571-81051633,0571-81051437